第三百三十八章 屈打成招

鼎定河山 品涩居士 1616 字 10天前

冯过听到这,冷哼了一声。

证据是查清犯罪事实、认定罪行的重要依据。物证是指可以证明犯罪人犯罪事实的相关物品,实物证据则有犯罪工具、罪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留下的痕迹等。《定刑统》规定,在物证确凿的情况下,即使没有罪犯的口供,也可以根据物证定罪,表明物证的效力已经超过了口供。

在司法机构对案件不能确定、嫌疑人又不肯招供的情况下,可以加以拷讯;如犯罪事实经过验证无疑,则可以“据状断之”,不必拷掠。

为了防止官吏非法刑讯,政府对刑具也做了统一规定。杖是大定官定的刑讯工具,定制规定,官杖长三尺五寸,大头宽不能超过二寸,小头宽及厚度不能超过九分,重量不能超过十五两,刑讯杖不能留节,也不能加钉子或筋胶之类的物件。刑讯部位为背、腿、臀,每次三十而止,行刑过程中不得更换行刑人。如在刑讯过程中犯人死亡,则根据相关官吏故意和过失、被拷人有罪和无罪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由于结案对最后的判决有至关重要的作用,因此定王朝规定,凡杀人、伤人等重大案件,结案前必须差官检验,未经检验不许结案;如果案犯是外籍人,还必须在结案前到案犯原籍进行走访,调查案犯三代有无“官荫”特权,是否为在逃犯等,以此作为判决时减轻或加重刑罚的依据。

很明显,人命关天的案子却被这个萧县令草草了结,真是肆意妄为、目无法纪!

虽然朝廷关于用刑一事有诸多限制,但刑杖在行刑人手中可轻可重,“屈打成招”这样的事屡有发生,并不出奇。

别怪责受刑之人不够硬气,事实上能有几人扛得住那种刻骨铭心的痛楚?

萧达远如此武断地认定孟大宝便是杀人凶手,貌似推理正确,但证据呢?冯过受了那世律法影响,禀持的原则是“疑罪从无”——

刑法“有利于被告人”人权保障理念的具体体现,是“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,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”所规定无罪推定原则的派生标准。疑罪从无在审判阶段要求,既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,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,应推定其无罪。

寻找证据是公诉机关要做的事,绝不能主观认定,否则容易引发冤假错案。

那一副富态的萧知县区区一天便破了命案,在冯过看来分明是漏洞百出。

既适逢其会,那便好好地管上一管吧,冯过如是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