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百三十二章 必谋其政

鼎定河山 品涩居士 1672 字 9天前

他能没见过正主,先勿乱下评论,即便其正是“宗室官田”一事的当事人,那也得先了解事件始末,没有调查权就没有发言权嘛。

所谓的“宗室官田”即宗室所分得的官田,亦名职田。五代时期,职田废除,至大定真宗咸平二年,沿整制复置职田制度,拨出官田做职田。定朝廷的目的在于“养廉”,以使官员“中才之类可革于贪心,上智之人益兴于廉节”,也就是说使得官吏有了更多收入,那么聪明的人就不会去冒险做贪赃枉法的勾当了。当时的设计是“边远小州及上县十顷,中县八顷,下县七顷,转运使、副使十顷”。以“立夏为断”,或以“芒种为断”发放收益,也就是在立夏或芒种两个收成期给官吏发放职田的收益,如果遇到换届官员,那么“断”之前的收益归上一任,“断”之后的收益归下一任。

官员可以将田地“以浮客充”,允许下户(贫苦老百姓)租佃,称为“租佃制”,佃户“招置客户”,但规定每顷不得超过三户,也即每户只可以租赁三十多亩。

为了免于纠纷,或规范官员的种种行为,避免官员巧取豪夺、你争我攘,制度在执行的时候增加了一些列的条例:

小主,

一、“无得侵扰客户”,不能扰民。

二、“佃户仍免乡县差徭”,参与职田耕作的农民可以免徭役。

三、“如有灾伤,并准例镯租”,如果遇到灾害收成不好,可以免除租子。

四、“臣僚多占职田或取租者,计赃坐之”,官员超过配额占取的利益,属于贪赃。

五、“原无田而率配人户者,以枉法论”,官员没有职田却收老百姓利益的,属于枉法。

这个看似完美的制度设计,其实存在着太多的弊病,“官吏不务至公,或差遣之间,徇于绕竟,或横敛之间,害己人民”,也就是说这个制度实施的时候,不仅官员更容易怠工,还伤害了百姓的利益,导致仁宗天圣年间曾一度废除职田。但是一旦废除,“吏以贿败者多”而入狱,因而不久之后又重新恢复职田制。因为受制于定朝官僚体系的效率,监管极为不利,虽有条文,却缺乏约束。

元丰初诸路共约有职田二百三十四万八千六百九十七亩。职田佃户召浮客(客户)充,每顷不得过三户;公人及主户不许租佃。稍后又规定,第四、第五等主户亦可租佃。地租有实物分成租,也有实物定额租,后者日占优势,以致朝廷规定,职田租课并折纳现钱。职田免二税和沿纳,租入全归各外任官分享。贪官污吏往往非法多占职田,以重租、折变侵渔佃户,至有无田而令民纳租者。

康王贪不贪不清楚,运道却是够衰的,他名下有官田数百顷,但皆不毛之地。

分得这些歉收绝收的田地拿来作甚?好听?问题是租赋是少不的了,需岁纳租万余缗,咋弄?

好办,康王府里自有能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