产品风靡全球并不是他们的错,而是产品确实好,是消费刚需。
现在米国ZF出面,其实不过是给其他利益集团进入市场铺路而已。
用户们议论纷纷:
“刘总做错了什么,难道发明产品不该注册专利吗?”
“难道专利法不应该保护发明人的权益?”
“米国有一大堆的大公司,也有垄断的技术专利吧?为什么不能拿出来共享,授权其他公司使用呢??”
“哎,希望维F电子科技公司,以后不会因为市场份额下降就涨价吧。”
“真的是何等丑陋啊!”
本质上,消费者其实并不在乎,生产企业是否垄断;他们只会根据价格来判断是否对自己有利。
实际上,维F电子科技公司的垄断,并没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,维F电子科技公司损害的只是那些眼馋VCD和CD-ROM市场的商业竞争对手利益而已。
1989年4月11日,维F电子科技公司宣布,尊重米国方面的裁决,将会执行裁决结果。
根据裁决结果,维F电子科技公司将CD-RON技术专利,授权给具备一定实力的电子制造企业或科技企业。
当然了,技术专利的授权并不是免费无偿的;而是需要受让方支付专利费的,没钱付专利费的小公司还是没戏。
其中,CD-ROM技术专利,以预付1亿米元专利预付款加上每台2.5%的销售额专利分成的价格,首批授权给了W软、Y特尔、IBM、H普、D尔、K柏等六家跟计算机相关的企业。
这些企业是最急忙想要获取CD-ROM技术专利的生产授权的。